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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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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5:35 |
| 信息简介: | 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