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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农民合作社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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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2:02:58 |
| 信息简介: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