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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政办发[202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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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49:08 |
| 信息简介: | 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