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长税发[202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长税发[202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46:49 |
| 信息简介: | 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出具《XX税务局协助征收税费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