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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发改价格[2022]76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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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42:21 |
| 信息简介: | 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但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