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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人社规[2022]2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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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42:02 |
| 信息简介: | 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