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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联用的规范指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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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34:47 |
| 信息简介: | 乐企按提供服务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分为乐企自用、乐企联用等。乐企自用是对具备自有信息系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其有控制关系的下属企业,提供与税务信息系统直连的数电发票使用、税费申报等涉税服务。乐企联用是指企业向依托其信息系统开展交易活动而没有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数电发票使用、税费申报等涉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