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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财税[2025]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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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4:27 |
| 信息简介: | 经依法批准占用我省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除外。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