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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税四字[1989]第358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政企合一地区或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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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54 |
| 信息简介: |
政企合一地区的国家机关政府序列内的单位和应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不分经费来源,均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理。不属上述范围内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