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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税四字[1993]第90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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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1:00:53
信息简介: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检查时发现省内各地的车辆,凡是超过规定纳税期限30天以上的,没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并粘贴完税标志的,或是免税车辆,但未按规定粘贴免税标志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就地处以罚款,其应补税款和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由纳税人回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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