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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政发[1995]7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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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00:49 |
| 信息简介: | 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