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黑地税发[2000]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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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2000]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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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58 |
| 信息简介: |
对在6月1目前已按原规定缴足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从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新规定计算补交税款。具体补交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