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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0]24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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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45 |
| 信息简介: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其他经营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