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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2]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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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37 |
| 信息简介: | 企业2001年度发生的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