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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02]96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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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28 |
| 信息简介: | 商委、劳动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面向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办理职工个人产权;另外多余房屋按市场价对外销售,以上两种行为都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销售方取得的实际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