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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02]100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等税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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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24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问题在哈地税政四字[1996]第5号和哈地税发[1999]65号等文件中已作明确;即: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地点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就是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