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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2002]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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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1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持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批准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或“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在每年度终了60日内集中一次性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有关税收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