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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4]1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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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53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对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因2003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应免征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进行清查,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