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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4]11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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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48 |
| 信息简介: | 你局所反映的一些大型超市等商业企业应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等进行商品展示、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包括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等,对这部分的费用的征税问题,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相同,不应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