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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4]12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燃气公司煤气管道初装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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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在企业销售燃气收取燃气费的同时,在价外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应征收增值税,燃气公司一次收取的管道初装费(接驳费)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