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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4]6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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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服务业应税所得率(10-25%),综合考虑三师事务所的职业特点和风险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我省三师事务所发展情况,应税所得率暂定10-15%。各地可根据本地三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应税所得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