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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4]13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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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40 |
| 信息简介: | 企业经营者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有关规定取得的个人股份,待其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