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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5]4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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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37 |
| 信息简介: | 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