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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财会[2005]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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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35 |
| 信息简介: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地市级财政部门(含财政计划单列县市,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审核和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