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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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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34 |
| 信息简介: |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规定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20号),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管的省农垦总局、部分省森工总局所属供电企业供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用电,2005年4月20日起实行同网同价,到户价格均执行0.47元/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