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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5]17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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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29 |
| 信息简介: | 在发票使用管理上,未达起征点户应同正常业户同等对待。可实行限额、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的方式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对发票开具数额超过起征点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税款,并作为调整定额和恢复征税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