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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5]14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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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22 |
| 信息简介: | 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且明显偏低的(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低于按计税余值计征的房产税),若纳税人不能说明真实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其同等地段、繁华程度的租金标准,核定其出租房产的应纳税额;若纳税人能说明真实情况并有正当理由,比照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