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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2005]9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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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04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为预征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