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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6]2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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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0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应征税款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时不需代征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