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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06]5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清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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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00 |
| 信息简介: | 对应缴未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单位和个人,在追缴税款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