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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地税发[2006]3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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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0:57:55
信息简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按实际成交价格的2%?5%的比例掌握,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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