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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6]15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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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7:52 |
| 信息简介: | 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只准在其经营所在地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严禁跨地区使用。违者,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