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黑地税函[2006]5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黑地税函[2006]5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7:52 |
| 信息简介: |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