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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6]8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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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7:47 |
| 信息简介: | 对“无照经营”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建立管户台账,记录反映经营、纳税情况。凡是依法纳税,在税务机关的掌控之中的,在考核(上级检查、考核)中,不按“漏管户”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