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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6]17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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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7:46 |
| 信息简介: | 对非独立核算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征增值税的定额税率,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户一定。对于目前仍按照6.5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预征增值税的发电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285号)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确定其预征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