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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号 黑龙江省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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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0:57:33
信息简介: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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