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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6]18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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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9 |
| 信息简介: |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供热费(取暖费、包烧费以下简称供热费)扣除问题。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据实报销的供热费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扣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供热费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据实扣除,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