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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06]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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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含普通住房、商服用房)对其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