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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7]4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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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3 |
| 信息简介: | 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即各市(地)、县(区)的检举奖励资金必须由各市(地)、县(区)国税局稽查局、主管国税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