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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7]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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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2 |
| 信息简介: | 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收入必须照章申报缴税,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国税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