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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7]6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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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1 |
| 信息简介: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须自2007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方法计算销售收入,进、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并如实进行申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2007年4月末粮食库存金额补提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