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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07]46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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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1:00 |
| 信息简介: |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并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除经济适用住房外,均按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