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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财联[2007]1号 黑龙江省地税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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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0:59 |
| 信息简介: | 在向纳税入收取税收登记证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面值为20元),加盖县(市、区)地税局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