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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发[2008]5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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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8:12 |
| 信息简介: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5000元以上的,要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对没有应税所得额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