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黑国税发[2008]11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黑国税发[2008]11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8:11 |
| 信息简介: | 跨市(地)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统一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预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