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黑国税函[2008]1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黑国税函[2008]1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使用发票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8:10 |
| 信息简介: | 对于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提供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