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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政发[2008]8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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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0:48:05
信息简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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