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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9]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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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8:00 |
| 信息简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用于销售或继续加工成农业产品销售,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专业合作社应于年初将本社成员生产农业产品品种、最大预计产量等信息,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约登记,销售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