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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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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6:5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