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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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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6:2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不得低于其购进成本。 |